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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23):定制软件和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

致同2022-03-30 20:10:09 270

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本期微信主要解读新收入准则下定制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


一、定制软件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


分析


定制化软件开发业务指软件厂商根据特定使用对象或特定项目,在已有的软件平台上,根据特殊需求对软件进行定制开发,使之更加满足客户需求,实现某些特定功能组合,通常还包括IT规划、系统集成。一般面向企业用户或者特定工程项目,例如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软件、为某政府机关开发的行政管理系统、为某大型工程开发的运营管理系统等。

新旧收入准则下定制软件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差异:


原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

部分上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部分上市公司在终验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的识别:存在重大定制或修改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识别定制软件合同中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定制软件将授权软件整合至现有软件系统结合起来,提供了重大定制或修改服务,因此通常而言定制软件整体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否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分期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给出了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指引,如果不能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指引,则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对于第一个条件,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如果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新的供应商是否能够在原供应商的基础上继续提供服务。

对于复杂的定制软件,因软件定制性和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如果在建期间发生分歧,客户可能无法委托另一家供应商在原在建进度基础上完成后续服务,因此对于复杂的软件定制通常可能并不满足第一个条件。

如果企业在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框架下,遵循行业统一的开发标准、规范及标准化软件开发过程,明确定义项目开发方案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开发地点在客户使用产品服务所在地 ,开发过程处于客户强有力的控制下,因此如果客户在开发过程中变更供应商,继续履约的供应商可以在企业已执行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开发。则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对于第二个条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客户能否主导软件开发过程,并从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中获益。

需要结合合同条款来看,软件定制开发过程中的在产品,如源代码、程序和文档等是否归客户所有,客户是否能够利用这些在产品获益等。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第三个条件,需要结合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判断。

由于定制软件是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用途,而是否具有合格收款权需要结合合同条件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判例来进行分析。


应用示例



示例1:定制软件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

1.背景资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问题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中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条件,判断如下: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没有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个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披露示例


示例1:002261.SZ 拓维信息

本集团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本集团各项具体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及方法如下:

A、系统集成销售收入:

系统集成销售收入是本集团为客户实施系统集成项目时,根据客户要求外购硬件并进行软硬件集成开发所取得的收入。本集团在系统集成项目安装完成并经客户验收通过时,即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根据客户提供的验收手续确认收入。

B、自行开发软件项目销售收入:

自行开发软件是指知识产权属本集团所有,买方仅享有合同范围内的非独占、非排他的一般使用权的软件。本集团在将软件及其配套产品交付客户并经客户验收通过时,即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根据客户提供的验收手续确认收入。

C、定制软件收入确认: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特定客户委托开发的,就特定客户的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的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的劳务行为。技术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版权及其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买方所有,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本集团在将软件交付客户并经客户验收通过时,即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根据客户提供的验收手续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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