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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情报系统的安全防范体系

软件目录2022-05-16 09:39:10 510

强化情报系统的安全防范体系

软件目录(www.cnosoft.com)5月16号讯:张军强调,各级检察院要强化运用大数据的主体责任,以数据“分享”促检察工作,以工作业绩推动“共享”数据,以多赢共赢的思想推动大数据赋能办案这个系统工程,以真抓实干中促进思想更新,赢得各方支持。我们要继续推进国家的数字化管理和国家的现代化。

在强力推进的基础上,各地方检察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采取“大数据+检察”发展方式,打通纵向双向的资源脉络,实现技术创新与检察业务创新双引擎框架。我国的公诉大数据应用已不局限于局部场景的局部使用,它具有广泛的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和立场开放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检察院将检察系统内外的有关资料资源进行了集成,并构建了相应的规范、规范和规范,实现了政法协作平台的构建。实现与法院、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在构建数据融合、数据治理、数据存储、计算、人工智能、数据可视化等基础设施,结合检察数据的深度运用,构建了汇聚检察大数据的智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智慧服务,并构建类案检索、“三书比对”(起诉意见书、公诉书、判决书)等赋能了检察工作,尤其是为检察民事裁判智慧监督、公益诉讼线索研判、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创新提供有力的大数据支撑。同时,运用数据挖掘、知识图谱等大数据技术,挖掘数据潜力,构建相应知识基础,运用数据统计、概率分析、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监管范围进行数据碰撞、预测、关联分析、不正常分析,加强数据分析、监督审查逮捕分析、公诉证据审查辅助分析、量刑建议推荐等智能应用,以实现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目的,助力法律监督质量、效果双提升。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大数据运用已经逐渐渗透到了全领域、全领域和全流程之中,为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力量。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大数据运用仍有一些问题,比如:“看不见、看不见、见不到、见不到”。“看不到”,意味着存在着一定的信息障碍和死角;“看不了”,指的是海量的资料,单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判断,而在大数据的应用上,还处在起步状态。所谓“看不透”,指的是侦查机关在利用大数据分析问题时,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在推进大数据深入运用的过程中,要从保持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等方面考虑到大数据对传统检察理念的影响,并进一步确定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情况。同时,要始终遵循“安全、可靠”的理念,持续强化大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一,将个人资料的安全保护思想引进到检察大数据的深度运用之中。在履行职务时,检察人员将会接触到很多的私人资料,包括一般的姓名、年龄、性别等,还有诸如基因、生物特征、健康数据等个人资料。因而,在大数据时代,检察部门应当坚持“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观念,并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利用“公民”的权利、手段和结果运用的合理性。在不需要的情况下,利用检察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是不需要的。同时,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资料,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机构措施来保证其合理的安全性。

第二,加强对检察大数据的运用的协商一致。在目睹了检察技术对传统公诉工作的巨大冲击的今天,我们也要对当前技术所遇到的制约进行客观的剖析。首先,在我国公诉大数据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技术问题,如图谱构建、情节抽取、模型构建等,这些技术问题既受到案件来源的制约,又受到了对其正确性的不同程度的怀疑。其次,现行的检察大数据研究方法侧重于发掘案件与结局的功能关系,同时还应该注重政策背景和社会关系的考虑,以防止司法鉴定结论的机械性和偏颇。当前,对检察数据的挖掘仍是依靠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而对于检察官所处理的个案,若只挖掘检察大数据,难以建立准确的数据挖掘模式。为此,应积极与各执法部门积极合作,打破“数据孤岛”,促进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大数据在打击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助力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二要对大数据运用的相关人员给予合理的解释责任,包括使用路径、数据样本数量、评估准确性等重要内容,突出人的功能,将大数据和人类的数据进行综合运用,从而达到案件的侦破效果。由此,对我国公诉机关运用大数据提出了合乎情理的期望。

第三,推进传统的立案和对检察大数据的道德审核。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各国家的司法部门都建立了专门的规则和规则。例如,在2019年年初,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学会设立了公共政策、技术和法律理事会,其中心工作是回顾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律制度,以便决定采取哪些管制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和维持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检察大数据的发展达到某个程度后,可以考虑由法学、伦理学、计算机科学等专业人士共同组建“人民检察院数据委员会”,其核心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推动的检察大数据应用进行例行登记;其次,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角度,结合检察部门推进的检察大数据运用,对检察道德进行了全面的审视。虽然该小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但是该审查的重点是从检控道德的观点,并对其使用后会对检控和检控工作产生的冲击进行全面的评价。

第四,构建以“黑名单”为基础的检察大数据系统。在不适用于非负面名单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科技公司、科研机构都可以开展相应的研究。但是,大量的大数据被误用,会对法官和法官的权力产生消极的作用。为此,可以将检察大数据的日常备案和道德审核相结合,及时发布并定期进行《检察大数据应用的负面清单》,为我国检察大数据的安全使用工作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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