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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由第三方“自营”医药?产业号召:清晰的说明

软件目录2022-07-04 15:05:02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五月九日正式印发,面向公众征集公众意见。反馈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但业界的议论还没有结束。第三个渠道是否应该直接进入网上销售的“自营”药物?对于药品电商和药房的“命运”,业界意见分歧很大。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明确指出:药品互联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互联网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供应商不能直接从事医药网上的营销。

其中一条,就是“第三方平台供应商,禁止直接从事医药网上的营销。”因此,《中国经济》杂志专访了医药电商、医药零售、医药工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从不同的领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个渠道不能直接参加网上销售药物

回顾我国药品网络销售的发展历史,可以从1998年开始,那时是上海首批首批网络药房。在2005年,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颁布,网上销售逐步开始。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企业通过网络药品买卖的企业,将取消其网络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自从新规则颁布17年以来,没有任何法律对第三方网络销售的法律进行过清晰的规制。一家匿名药房的老总告诉记者,以前的规定是严禁第三方网络销售的。然而近年来,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其进行扶持和取缔,但在现实中,大部分的医药网络都是通过自营方式进行网上销售,并且在网上销售中,其自营业务占了大部分的收益。

根据统计,当前网上销售的药物通过网络销售获得了大量的收入。比如,京东卫生在2020年实现了307亿元的营收,其中京东医药作为其核心业务,实现了262亿元的自有收益,达到了85.34%。阿里保健在2020年实现了132.16亿元的个人药品销售,在其营业收入中所占据的比重为85.17%。

另一方:“自营”的医药企业违反了“网上和网上的统一管理”的方针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建立一个第三方服务平台,提高用户购买药品的便捷程度。”该名未具名的药房负责人说,在药品的营销中,应该提倡以药物的安全性为主,其次是方便。网上销售的药物,在增加购买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具体来说,是由第三方作为总公司,在其自身销售药品时,必须对其进行经营;作为裁判和体育工作者,很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疏漏和病人的安全使用。以网上销售的处方剂为例,从药品的源头上来分析,网上销售的药品大多是网上的,网上的药店只有复诊,没有初诊;所以大多数的网站开出的都是“假处方”。而且,平台“先购后购”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开药费”的潜在风险。此外,在运输上,大部分的第三方平台都是采用“四通一达”方式运送药物,但一些药物对环境的要求非常苛刻,目前的第三方物流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导致药物的效果下降,从而导致药物使用的危险。

“如果是第三方平台,那就是一种垄断,会给我们的连锁药店造成很大的麻烦。这不符合公平交易的规则。”该公司的主席表示,第三方网络销售渠道对制药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禁止毒品交易后,不得再有医药交易。如果网络销售的是第三方,那么它就拥有了所有的信息,这是一种变相的市场行为,这对平台上的其它商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另外,以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是要办 A卡的,现在只能注册;但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医药公司,还是药房,都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这就违背了网络和网络的统一管理。

据悉, A类是指网络医药交易业务的资质认证,其业务模式为第三方的交易服务,具有 B、 C两种认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一文在2013版中提出: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的,应当先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那时,个体零售药房尚未准许在线销售药品。

4年之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在2016年1月,撤销了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医药业务的审批。今年四月,《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中央指派地区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网址进行网上药品的买卖,但不能为个人用户提供网络药品买卖。但是,医药连锁药店可以为个体用户销售网上的药物,但是不得在网上销售处方药。今年九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撤销了网上医药流通机构(第三方)的审批权限。撤销后,各省级食药监局对该平台进行监管和监管。

从那以后,B2B (公司对公司,比如药师帮),B2C (阿里健康,京东健康),O2O (线上对线下,比如快药、京东药急送),都出现了迅速的发展。根据《卫生时代》的报告,全国医药网络公司已达2.2300多个。

“我们要遵守的是人命和安全第一,而非药物的方便。”新疆制药流通协会会长、新疆百草堂药业集团主席蔡刚也指出,网上销售的第三方平台,对民众的安全用药有很大的危险性,特别是网上销售。他说:“我们并不排斥网上出售药物,网上可以卖,但是应该通过哪些组织来卖呢?什么种类可以卖?药方的出处有何规定?怎么确定?现在大部分国家都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才能在网上销售,但这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通过网上交易的。网络医院依靠的是有实际医学的医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复诊,而网络上的处方药,则需要通过正规的药房,经过医生的严格审核。只有通过网络预约或者网上预约,再有执业医师对药品的专业指导和护理,保证市民的用药安全。”

“这条新规定是为了避免第三方平台对用户的隐私和对其他平台上的商户进行技术上的区别对待,极大地降低了网络平台利用商业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顾虑。并对今后进一步规范网上销售行为,防止资本无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依据。对于新增加的“第三方平台供应商不能直接从事医药网上营销”的条款,晁宁说,“医药行业的监督必须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线上和线下的监督统一”的方针。

晁宁说:“经过历代药监的不懈奋斗,我们国家建立了一个能够对全国所有实体医药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实行高效监督的管理体制,在药品网络营销方面,不能轻易地打破现有的原有监管模式和数十年积累的成熟成功经验,不应将百姓用药安全暴露在巨大危险之中。”

支持者:新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一定的矛盾

可见,很多“第三方平台供应商不能直接从事网上销售”,都是“生命至上”、“线上和线下统一”这两个理念的最强有力的呼声。然而,京东健康和饿了么却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不能直接从事网上医药的营销,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7条指出:“电商平台经营主体在其网站上进行自营活动,必须明确标明其经营活动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有误导。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标示的交易行为负法律上的法律义务。

饿了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所以我们要尊重电商的经营模式。”

“严格管理可以,但不能一成不变,不管是裁判还是远程动员,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京东卫生认为,通过网络技术可以更好地对医药流通进行监督。所以,本文提出了利用网络特有的管制手段,对网上销售药物进行管制,或可防止以禁令或管制的形式加以规制。

产业号召:对“第三方平台供应商”的定义进行清晰说明

据悉,目前正在加紧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访谈中,许多被调查者也对该法规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界定提出质疑。

北京同仁堂相关人士说:“从行业的观点来看,我们并不反对第三方机构以选手的姿态参加比赛,但是我们想要条款限制他们的业务和数据的保障。”现在大部分的第三方网络销售都是以控股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方式进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这会不会被许可?”“第三方的平台供应商,需要澄清一下,是不是体制?还是股东?”另外,晁宁建议对第三方平台进行更细致的说明,并在其职责的表述上加入相应的内容。

晁宁认为,该法规应该更加明晰:不得以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医药网上营销,维护第三方平台的中立;对于已有平台供应商直接从事网上销售的情况,应当在转型期内进行“二选一”的唯一选项;在过渡期间内,如果第三方平台供应商仍然以其他方式从事网上交易,则将受到行政机关的严惩,并将其吊销其服务机构的资质。从而构建一个完全的网上销售环境,使其在网上营销中扮演明确的职责、明确的职责、控制的风险。同时,也提出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即:第三方平台供应商必须和医药网上销售商订立合同,以确定各自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发生了药品质量问题,应该由第三方支付,然后按照约定对医药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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